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设置应根据建筑分类确定,其中,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、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坡地建筑的总建筑高度和使用性质确定;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应按坡地建筑上、下段消防用水量中的较大值确定。
6.1.2 坡地建筑设置的消火栓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防烟与排烟系统、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灭火器等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 
条文说明

6.1.1 在坡地建筑防火设计分类确定后,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及设置范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;但坡地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、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设计,并作为消防设施设备的加强措施;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、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取较大值确定,便于与建筑分类定性协调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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